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4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72号1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惠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518号金城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