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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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3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518号金城大厦B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9537172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力邦广场1幢超市01-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11831L。
法定代表人:**烽,系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海地下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23)浙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甬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3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