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11796号
原告:周某,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青岛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2023年12月20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