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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2民初1048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