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2民初1048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