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856号
原告:冯某某,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负责人:邓某某。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定于2023年3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宽带报销款1605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X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原告冯某某转账1630元(其中宽带报销款1605元、利息25元),原告冯某某于2023年3月1日致电本院称已收到上述款项,届时其将不再前来开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