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80621号
原告: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E门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其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8月23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为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757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另被告已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为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劳动者进行诉讼,此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