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53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E门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7日出生,系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与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825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9)鲁0213民初5994号。现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213民初59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