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337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E门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申请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委)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1184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高公司申请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1184号《裁决书》,因该裁决书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法》的规定。 事实与理由:华高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向华高公司发出辞职信,随即不待公司批准即于当日离开公司。然后却向朝阳**委申请**称是华高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难以理解的是,朝阳**委竟然支持了她的请求,裁决华高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 000元。试用期员工在主管领导谈话诫勉后主动辞职却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劳动**的公信力,因此,华高公司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4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华高公司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理由如下: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试用期内主动向公司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了**?这个事实足以影响此案的裁决结果。实际情况是:**本人通过公司的OA办公系统的个人账号主动向公司发出了辞职信,不可能是别人代替她发出辞职信,此事实公司的OA系统至今仍然保存电子记录,但是**对此事实矢口否认,称她没提过辞职。因为**隐瞒了她主动辞职的事实,隐瞒了她通过OA系统发出的辞职信,导致**裁决做出了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二、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交任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在主管领导与其谈话要求其努力工作之后,发出辞职信,不待公司批准即于当日离开公司,再也没回去工作。公司何曾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身是自由的,她发出辞职信后即擅自离开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辞退了她,**员也没有询问她是否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在开庭过程中她本人也承认是自己离开公司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离开公司,怎么就成了公司与她解除合同了呢?**没有公司辞退她的任何证据,而**裁决却认为公司与她违法解除合同,难以理解。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的OA系统账号只有她个人掌握,别人不可能通过她的账号发出辞职信。公司的OA系统至今保留着她发出辞职信的电子记录,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0A是电子系统,是无形物,我们提交证据只能出示0A系统的截图,**否认截图的真实性,**员并未核实一下OA系统里的内容。我们在**过程中举了大量证据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的主管批评警告她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裁决书在事实认定里对这些一个字都没有提。就算**没有公司辞退她的证据而**员脑子里就主观认定是公司辞退了她,那么辞退是不是依法?对于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委到底是否采信?一个字都不提,让人感觉这不是一个正规的裁决书。另外,该份**书文字错误极多。综上,**隐瞒了她发出的辞职信,导致**裁决认为不是**主动辞职而是公司违法解除,符合《劳动争议调解**法》第49条第五款的情形;**没有任何公司辞退她的证据,也承认是她自行离开公司,但是**裁决却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雇了她,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争议调解**法》第49条第一款的情形。该份劳动**裁决书不但错误,而且荒唐。**在拿到该裁决书后,即得意洋洋地向公司的员工炫耀,这份错误的**裁决书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威信,让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进行纠正。 **辩称,同意**裁决,不同意华高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查明:**向朝阳**委申请**,要求华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 500元。据此,朝阳**委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1184号裁决:一、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三千元;二、驳回**其他**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高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一、**离职当日登录OA系统明细;证据二、OA系统截图,一并证明**于2021年12月31日13点28分主动在公司OA系统上提交了离职申请单;证据三、OA系统**辞职操作流程截图,证明目的是证明**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后,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层层审批。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拿到错误的**裁决后,向公司员工炫耀,在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证据五、一张光盘,光盘里两个视频证明公司的OA系统操作流程以及**的离职申请单的真实性。证据六、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437号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及说明,证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提交了离职申请单,以及离职申请单的内容。证据七、公司的OA系统说明书,证明每个人有一个账号,账号有密码只有本人掌握,别人是不可能登录他的账号的。**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华高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没有我的亲笔签字,我没有通过系统提交过申请单,我走的时候电脑没关,因为**跟我说别关,她要用,因为她是做薪酬的。这个单子绝对不是我提交的。如果是我提交的,我肯定会打一个纸质的单子,然后去找财务核实有没有欠款这些流程。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华高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及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华高公司提出的撤销**裁决的事由系认为**隐瞒在OA系统提交离职申请的关键证据及**机构适用法律错误,在**未证明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认定华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华高公司并未证明**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行为,相关证据系华高公司自行提交且能够提交的,争议的焦点在于**不认可OA系统内的相关离职申请系其本人提交,故华高公司对于案件事实审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争议并非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华高公司以此作为基础主张**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华高公司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