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3民初3437号
原告:沈某,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系第三人员工。
原告沈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第三人宁波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以其现发现新线索,有新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