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949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朝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590号1幢7楼7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朝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4元,原告未缴费,无须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