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81民初1330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某。
被告:宁波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7元,减半收取计4868.5元,由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