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0500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7)。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