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申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腾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新城枣庄国际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腾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0526合同,再审申请人未支付9700元预付款,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至今未实施安装,一审法院应重事实,勘验现场,施工现场没有安装光伏电站的物证,现请求以法官的所见还原纠纷的客观真实,从而作出准确,**的裁判。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020年9月22日下午3点左右被申请人的业务经理朱**芳带领着“枣注农商行工作人员”三人在市中区税********、***家以枣庄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股东***签字的股东工会决议及房屋产权证明。诱骗***、***在已填好的格式条款合同2019年9月16日20200526合同上签字,同时***签了个人借款申请书一页。***签定共同还款保证书一份、个人信用被告查询授权书。2022年3月21日山东腾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22年3月21日14时30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厅开庭时提交的答辩状,明确写明:“2019年9月16日双方签定的合同并将2019合同(即本案合同)作废”。2022年4月18日14点22分,二审法官打电话给***拿裁定书说“对方当事人承认没安装本案光伏电站。”2022年3月22日上午,二审法官去***家现场勘验,确实没安装本案光伏电站。2021年9月17日10时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再审申请人提交了反诉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撤销本案的2019年9月16日20200526合同。因被申请人没有安装光伏电站驳回原告的起诉,被申请人虚假诉讼、“套路贷”,原审法官甄别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判偏颇,错误作出了(2021)鲁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应依法撤销,再审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与山东腾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充签订的20200526号《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主张其受山东腾翔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欺骗签订合同,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