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181民初3098号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就诉争纠纷已于庭外自行协商处理,被告已给付原告诉请之欠款113200元。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