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53811元,**履行利息7222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710元,以上共计617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7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