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194号
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西座二楼W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7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法务。
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2994499041320190006847《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