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8424号
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西座二楼W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7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0WB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东路50号金牛东路北侧与金兰路东侧德菲工业园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083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119931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