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59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西座二楼W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734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高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5万元;2.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一审判决:驳回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固高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及如果未届满,上诉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审批表》上预计还报销期为2年(2019年8月24日前),时间上有明显改动,且“借款人签收”处为空白,故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问题达成合意。同时,上诉人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