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476号
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西座二楼W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7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法务。
被告:***,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经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案号为(2020)粤03民终5937号的终审判决,现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邮寄解封申请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于华夏银行深圳高新支行账号为62×××26账户内5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