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0195号
申请执行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深港产学研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73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东路**金牛东路北侧与金兰路东侧德菲工业园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083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0WB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8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7981521.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截止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金额为8029569.41元。两被执行人在2020年8月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万元(其中2020年8月19日前支付1023668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976332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两被执行人剩余款项的归还时间宽限至2020年9月到2020年12月,每月付100万元,2021年1月付1029569.41元,每期须在当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三、申请执行人收到1023668元次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至本院作执行和解;四、如被执行人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者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的,或者被执行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新增判决或执行案件,其应付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或者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采取查控措施。截止2020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第一笔执行款项102366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作执行笔录,双方均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10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