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1216号
原告: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一路9号群达工业园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西座二楼W2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伟业街108号丝宝国际大厦10楼1008-09室。
董事:***。
原告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固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82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