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财保173号
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270元的财产。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在人民币47270元范围内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270元。
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727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92.7元,由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