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3民初8170号
原告:黄骅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法定代表人:***。
黄骅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黄骅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44元,减半收取计376.22元,由原告黄骅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