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298号
原告: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福元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6。
法定代表人:郭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杰,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雍,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燕语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晋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