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