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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