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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750号 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955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823413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723239.07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07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于上述保全到期之前申请法院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本裁定将失去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