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750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一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955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823413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鲁0682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23239.07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23239.07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