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204号
原告:莱阳市伟锐氧气厂,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盖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98679832D。
负责人(投资人):***,该厂经理。
被告: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富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823413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莱阳市伟锐氧气厂与被告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莱阳市伟锐氧气厂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阳市伟锐氧气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