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民初5526号
申请人:淮安鑫塬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万集镇**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9691911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鑫塬铭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申请人淮安鑫塬铭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鑫塬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