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民初5747号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南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17821X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