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3民初5137号
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乌江港湾B栋负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8778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茂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31368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茂田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726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55000元(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5000元),由原告重庆彭水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1200元(被告重庆茂田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200元),由被告重庆茂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