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94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创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