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6128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
被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翟庄村7号,身份证号码:4114231990********。
被告:河南省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睢阳区冯桥镇未来大道与新建路交叉口北侧文化广场2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81LR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宁陵县供电公司,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人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0X6RD9W。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南省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