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4000号
申请人:天津天辰启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东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坨镇同旺路2号312室—2。
法定代表人:宋占新,职务:经理。
申请人天津天辰启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962.7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辰启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对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962.7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天津天辰启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