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4372号
原告: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彬彬,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已经收到被告退还的保证金,双方纠纷已经解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行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