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2940号
原告:张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