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3民初3890号
原告:徐州鼎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兴物资市场3K区201摊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南骆驼山康馨园公建B27D-1-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鼎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鼎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鼎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