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04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