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公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3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邳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实属借款合同纠纷,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审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审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公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