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初3363号
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公建B27D-1-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66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2661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19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243685元;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承包了邳州科创产业园装修工程,因被告在该项目中帮助原告协调了相关施工事宜,故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使用,自2019年9月至2020年期间,原告分多次将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的公司名下,共计32661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100万,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100万,剩余款项在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了相关利息,但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履行。
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7月29日、8月12日、8月13日、9月30日、10月25日、11月27日、12月19日、12月27日、2020年4月15日、12月16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4万元、20万元、26万元、29万元、36.4万元、55万元、28.21万元、10万元、28万元、35万元、25万元,合计3266100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1、2021年5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剩余款项12661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未付清,则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因本人使用3266100元产生的利息,本人承诺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3266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到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第1条约定的四倍利率执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本案借款期限于2021年7月31日全部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2661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被告承诺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3266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到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LPR的四倍利率执行,虽然截至2019年11月1日原告提供的借款不足3266100元,但原告从2019年6月27日开始至2020年12月16日分11笔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约定所有借款均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不超过以每笔支付的借款为基数,自每笔借款支付之日起按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之和,故对原告主张按被告承诺的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2661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66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