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571号
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久隆凤凰城山水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路南骆驼***园公建B27D-1-4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