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5号
申请人: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146000元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250元,申请人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