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63号
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金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2年1月6日冻结了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共计四个银行账户。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基本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29号民事裁定:提取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50×××23账户中的资金至本院(提取资金数额以146000元为限),同时解除对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50×××23账户的冻结。后于2022年1月12日从该账户中足额提取146000元,同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146000元,经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已经足额保全到位,该款已经由本院提取,故应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笃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2×××25_1、交通银行账号为323899991010003038752、***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80×××0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