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03民初316号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是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中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