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494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