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7033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10层1单元1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