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871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