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8366号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