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8364号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