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1民初2920号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